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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宏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72569****16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725民初2003号
    案号 (2021)黔2725执4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严国芬差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到期贷款15期本息人民币52 541.47元,被告严国芬自愿于2019年8月30日前偿还;被告严国芬差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的后期贷款本息,从2019年9月起每月23日前按照双方于2015年4月2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每月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还清为止;如一期未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可申请执行剩余款项。 二、被告贵州宏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6元,被告严国芬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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