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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宏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72569****16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725民初3876号
    案号 (2019)黔2725执10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20-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喻以义、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清偿其借款本金人民币一十八万三千一百六十三元七角一分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算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其中被告向杰以其原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二、被告贵州宏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81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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