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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柏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0066****47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03民初59号
    案号 (2018)苏0703执5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9
    发布日期 2018-05-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灌云县弘昌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284132.74元(承兑支付)及利息(从2018年1月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57元,由被告江苏翔盛粘胶纤维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该款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357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10440301040009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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