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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商共享经济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N37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3791号
    案号 (2019)粤03执48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37,155元、结算租金人民币184,188元、结算水电费人民币4,154.63元,并偿还申请人代付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5,475.3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结算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人民币184,188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自2019年1月24日起计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所欠租金款项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结算水电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其中本金为人民币3,420.28元的部分自2019年1月24日起算、本金为人民币734.35元的部分自2019年5月31日起算,均计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所欠水电费款项之日止)。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付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以人民币25,475.3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代付的物业管理费款项之日止)。 (五)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3,931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864.11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2,066.89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26,154元,冲抵上述费用后,剩余部分人民币2,223元将由仲裁院退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2,066.89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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