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平环罚字〔2017〕24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平阳县银兴塑业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7〕247号 当事人:平阳县银兴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小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24531974P,住所平阳县昆阳镇城南工业区。平阳县银兴塑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7 |
| 决定机关 | 县环保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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