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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邹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7****650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4民初3909号
    案号 (2020)苏1204执3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6-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66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3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217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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