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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卫传罚〔2020〕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杭州绿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采集医务人员手8份、治疗用水6份,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编号:0003218、0003220)2020年6月30日收到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为杭安康(2020)检字第2020060218、2020060219号检测报告,样品编号2020060218-16消毒供应室医务人员手涂抹物菌落总数19CFU/cm2,样品编号2020060219消毒供应室终末漂洗水电导率152μS/cm。本机关以你单位涉嫌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由于2020年6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消毒供应室医务人员手涂抹物菌落总数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的规定;消毒供应室终末漂洗水电导率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310.1-2016)的规定。你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圆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08月1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9
    决定机关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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