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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7]第110227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绿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07月11日16时00分我局西湖文新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绿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15时00分开始在西湖区紫荆花路267号前占用道路,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责任区道路上用铁制脚手架和彩条布围圈道路用于装修活动,经测量,占用责任区道路长8.5米,宽1.8米,计面积15.30平方米,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办理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2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经复查,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具有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20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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