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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沙建罚【2021】第0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42号)第十二条关于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2020年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一次管网项目—一标段煤田地质局、碧桂园一次管网供热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经查,该项目部分道路已完成施工,金沙江路口正在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42号)第十二条关于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市建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暂行)》第50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限期内未改正,施工形象进度主体完工的或造成严重影响及危害后果的,处罚程度从重,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3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2
    决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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