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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联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覃炳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00076****510F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桂02执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11-05
    已履行 740000元
    未履行 2.36693亿元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二 初宇第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二 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二 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西联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桂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担保费用4500万元及违约金3200万元,合计7700万 元,覃炳权、覃灵军、覃灵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二 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广西联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桂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后续担保费用(自2015年3月6日起按每月533万元 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柳州市泛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和覃炳权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柳州市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以其持有的柳州市南环路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持 有的柳州市南环6号尔海南山御景相关物业等非住宅房产, 为广西桂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柳州市泛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覃炳权、覃灵军 覃灵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西联壮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追偿; 七、驳回广西桂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3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 计154882O元,由广西桂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86942 元,广西联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尔海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柳州市泛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覃炳权、覃灵军及 覃灵超共同负担5618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838元, 由广西桂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8680元,广西联壮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柳州市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 市泛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覃炳权、覃灵军及覃灵超共同负 担4961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钱小红 审判员奚向阳 审判员曹刚 法官助理王智锋 书记员陈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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