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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鲁银监罚决字〔201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内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支行违规代偿行为;二、对支行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情况未能有效监测;三、未按规定进行放款审核,保理专户管理流于形式。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12
    决定机关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刘志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