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鲁银监罚决字〔201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内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支行违规代偿行为;二、对支行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情况未能有效监测;三、未按规定进行放款审核,保理专户管理流于形式。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5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12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志刚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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