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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友和道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7****744U
    执行依据文号 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20]1117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133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1-0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026102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结合本案实情本委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严华等9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34568元;被申请人于本载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严华押金人民币3000元;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严华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605662元;上述各申请人裁决支持金额详见附表二《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20]1113-1125号仲裁裁决明细表》;四、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20]1121-1124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述;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五、其余案字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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