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七宝山饭店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576323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8491号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19)辽0102执22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 发布日期 | 2019-01-1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七宝山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辽中区井余粮机专业合作社货款824,290.01元; 二、被告沈阳七宝山饭店有限公司于上款同时向原告沈阳市辽中区井余粮机专业合作社赔偿损失(以欠款额824,290.01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沈阳市辽中区井余粮机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642元,由被告沈阳七宝山饭店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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