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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9〕1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出售的此款产品销售时间短,销量低,且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删除并修正了相关内容,并积极配合本局文新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其已停止发布虚假内容,故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6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5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应祖乐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