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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上好便利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星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8182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民初7180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134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0
    发布日期 2016-10-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东上好便利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富鑫饮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3175.39元及利息(以323175.3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73.82元、保全费2135.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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