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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宝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8321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27民初2845号
    案号 (2020)桂0127执17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宝旭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8367513.93元并支付借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分别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北部湾银行贷字HT06301311290057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分别从2013年11月29日、2013年12月18日起计至本案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已归还的借款本金1632486.07元、支付的利息830319.21元作相应扣除); 二、被告季昌国、广西汉庭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宝旭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被告广西宝旭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92594.67元,由被告广西宝旭贸易有限公司、季昌国、广西汉庭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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