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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昊阳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55****739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221民初1463号
    案号 (2019)皖0221执1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9
    发布日期 2019-05-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芜湖昊阳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县财政局借款1372.489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1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149元,由被告芜湖昊阳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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