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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昊阳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康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8417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09号
    案号 (2015)宝执字第040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30
    发布日期 2015-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昊阳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汉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3,000元;二、被告芜湖昊阳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汉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以63,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代理法院收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友谊支行,帐号:09-05030101184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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