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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四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10074****005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1民初4240号
    案号 (2021)赣0121执17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四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华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11,700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月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华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9元,由被告江西四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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