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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四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暂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9900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执626号
    案号 (2017)赣0191执1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2
    发布日期 2017-04-2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金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明怡偿还借款128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128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二、原告刘明怡有权就被告江西金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余干县“剑桥春天”房地产项目(他项权证号:房他证玉亭镇字第20130455-1号)在上述第一项的给付款项范围内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江西四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余干中财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四安辣椒有限公司、余干县丽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江西四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军智、汤军清、徐景英在上述第二项抵押物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款项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西四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余干中财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四安辣椒有限公司、余干县丽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江西四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军智、汤军清、徐景英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金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849元,由被告江西金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四安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余干中财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四安辣椒有限公司、余干县丽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江西四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军智、汤军清、徐景英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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