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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8****898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6703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16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顶峰投资资金30064元、利息3258.93元,共计33322.93元;并自2020年8月19日起以300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投资资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何顶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计317元,由被告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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