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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工程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113****058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民终240号
    案号 (2019)苏0402执12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1
    发布日期 2020-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州工程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支付截止2018年7月23日的利息400466.68元,支付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律师费500000元。 二、如常州工程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设定抵押的其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11号102、202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不超过3611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刘征鸿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不超过24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 四、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622元,减半收取733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311元,由常州工程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刘征鸿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622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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