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唐环罚字﹝2021﹞01-1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大气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1月19日,一期电厂废气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第一次标气(全流程)核查时,SO2设定量程91mg/m3,SO2现场标气浓度82.7mg/m3,分析仪测试浓度为93.2mg/m3,示值误差为11.54%;第二次标气(全流程)核查时,SO2设定量程91mg/m3,SO2现场标气浓度49.8mg/m3,分析仪测试浓度为62mg/m3,示值误差为13.4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0 |
决定机关 |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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