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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唐环罚字﹝2021﹞01-1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大气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月19日,一期电厂废气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第一次标气(全流程)核查时,SO2设定量程91mg/m3,SO2现场标气浓度82.7mg/m3,分析仪测试浓度为93.2mg/m3,示值误差为11.54%;第二次标气(全流程)核查时,SO2设定量程91mg/m3,SO2现场标气浓度49.8mg/m3,分析仪测试浓度为62mg/m3,示值误差为13.41%。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0
    决定机关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