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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76****08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91民初2458号
    案号 (2020)苏0191执2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5-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龚联克、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原告黄文霖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截止2019年7月22日的利息3000元,被告龚联克、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归还60000元、于2020年2月20日前归还60000元、于2020年3月20日前归还60000元、于2020年4月20日前归还60000元、 于2020年5月20日前归还60000元,利息3000元于2020年5月20日前一并支付;二、被告龚联克、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前向原告黄文霖支付逾期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对被告龚联克、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如被告龚联克、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有任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视为上述债务全部到期,原告黄文霖可就剩余未付借款本金、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53元,由被告龚联克、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负担 (此款已由原告黄文霖向本院预缴,被告龚联克、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于2020年5月20日前一并加付此款);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其他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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