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邓小燕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77943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北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桂05执1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6 |
发布日期 | 2016-11-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海天健海洋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2115044.98元(至2016年2月29日,其中850万元的利息为1997542.48元,50万元贷款的利息为117502.50元,以后利息另计,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从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二、被告北海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子彬、莫子钦、邓小燕、邓家庆、邓家贝对被告天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850万元本金及利息1997542.48元(从2016年3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律师代理费252991元及一审诉讼费范围内,以北海市云南路21号华天大厦负一层、1号、2号、3号商铺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50万元本金及利息117502.50元(以后利息另计,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从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范围内,以北海市云南路21号华天大厦负4号商铺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北海天健海洋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子彬、莫子钦、邓小燕、邓家庆、邓家贝连带支付本案一审诉讼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2991元给原告。本案案件受理费81563元,由被告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逾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