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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小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7943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北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桂05执1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6
    发布日期 2016-1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海天健海洋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2115044.98元(至2016年2月29日,其中850万元的利息为1997542.48元,50万元贷款的利息为117502.50元,以后利息另计,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从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二、被告北海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子彬、莫子钦、邓小燕、邓家庆、邓家贝对被告天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850万元本金及利息1997542.48元(从2016年3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律师代理费252991元及一审诉讼费范围内,以北海市云南路21号华天大厦负一层、1号、2号、3号商铺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50万元本金及利息117502.50元(以后利息另计,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从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范围内,以北海市云南路21号华天大厦负4号商铺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北海天健海洋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莫子彬、莫子钦、邓小燕、邓家庆、邓家贝连带支付本案一审诉讼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2991元给原告。本案案件受理费81563元,由被告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逾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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