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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环罚字[2016]1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内容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6]161号当事人:浙江伟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99632139C地址:海盐县经济开发区01省道王庄段8号法定代表人:朱建明2016年8月31日,本局接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案件登记表及移交材料反映浙江伟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决定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经济开发区01省道王庄段8号,主要从事苯酐和高性能增塑剂生产,目前高性能增塑剂日产量为280吨,苯酐日产量为150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活性碳、污水处理污泥和精馏残渣等危险废物。废活性碳和污水处理污泥分类暂存在专用的危险废物仓库中,定期分别由金华兰溪金泰莱环保有限公司和杭州环立环保有限公司处置。精馏残渣暂存在密闭的4个不锈钢储罐,容积分别为150立方米、65立方米、20立方米、20立方米,定期委托江苏溧阳新方化工有限公司处置。2016年8月24日嘉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3个暂存精馏残渣的不锈钢储罐共暂存危险废物精馏残渣100吨左右,但是均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识别标志。”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已于2016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4、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案件移交材料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5、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6、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书的函复印件2份、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函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本局审批和验收;8、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复印件、污泥委托处置合同、苯酐渣处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情况;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10
    决定机关 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