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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国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0079****080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103民初4013号
    案号 (2019)鲁0103执14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5
    发布日期 2019-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瑞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1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90万元。 二、原告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就临沂兴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3000万元的出质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国鲁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兴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庄欠涛、李洪梅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瑞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国鲁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兴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庄欠涛、李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3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瑞泉公司、山东国鲁公司、临沂兴昌公司、庄欠涛、李洪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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