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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国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98356****359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983民初4610号
    案号 (2018)鲁0983执11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31
    发布日期 2018-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秀珍借款本金51668元; 二、被告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1668元的利息(自2017年10月11日开始,支付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金50097元按年利率5%计算,本金1571元按年利率6%计算) 三、被告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46元,由被告肥城市盛世佳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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