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国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90053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701号 |
案号 | (2016)鲁72执7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海事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01 |
发布日期 | 2017-01-12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22479.84美元,人民币553791.24元。 二、被告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26.1元,由被告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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