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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祥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0053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民一初字第39号
    案号 (2016)鲁09执1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1
    发布日期 2016-12-0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一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229001.8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229001.85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一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6605元,由原告山东一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605元,被告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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