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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景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世永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80079****82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2823民初373号、(2019)云28民终420号
    案号 (2019)云2823执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 一、被告云南景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邓继辉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177736.1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该借款200万元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邓继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35元,由原告邓继辉负担296元,被告云南景泰绿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24139元。 (二审) 本案按上诉人邓继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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