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阳江市华阳集团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梁双月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9732728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阳中法民二初字第7号 |
| 案号 | (2012)阳中法执字第0001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2-02-06 |
| 发布日期 | 2015-01-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阳江市华阳集团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11536949.71元给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22元,由被告阳江市华阳集团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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