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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江市华阳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双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73272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1)阳中法民二初字第7号
    案号 (2012)阳中法执字第000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2-06
    发布日期 2015-0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阳江市华阳集团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11536949.71元给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22元,由被告阳江市华阳集团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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