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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05****55X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10399号、(2020)粤19民终16455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90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03608244】。执行依据裁判主文: 一审判决: 一、限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师明江退还押金20000元; 二、被告范店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所指向的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师明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3元,由原告师明江负担295元,由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负担208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03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03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限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师明江支付运输费7500元、高速过路费2650元、停车费900元、车辆保养费430元、车辆维修费3000元; 四、范店对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师明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3元(师明江已预交),由师明江负担143元,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负担360元.结合上述诉讼费的负担情况,在本判决执行时,由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补缴诉讼费360元,一审法院应向师明江退回诉讼费360元。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师明江已预交),由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负担.根据师明江的意见,本院对于其预交的费用不予退回,在本判决执行时由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迳付师明江。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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