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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05****55X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7944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12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20-0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196616823】。限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展辉返还代收的货款123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元,由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负担2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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