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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05****55X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10175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118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0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四百零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雷洪标返还代收的货款9359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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