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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05****55X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13892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102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20-0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被告一致确认,截止至2019年8月1日,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谢友明押金20000元,被告东莞市盛发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谢友明2019年5月的运输费用20400元;对于上述款项,三方一致同意,分别由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4日前向原告谢友明返还押金20000元,由被告东莞市盛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前向原告谢友明支付运输费用20400元以了结本案,原告谢友明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请,具体支付方式由被告自行选择;本案受理5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2019年8月4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谢友明;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东莞市盛发物流有限公司分别按照上述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后,三方不得就本案再追究对方其他任何法律责任,如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东莞市盛发物流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谢友明有权分别就押金20000元及受理费503元(应扣除已付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对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就运输费用20400元(应扣除已付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对被告东莞市盛发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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