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05****55X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2民初10397号 |
案号 | (2019)粤1972执95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193603432】。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截止至2019年6月24日,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张麒晖确认抵扣完被告张麒晖垫付的所有运费后尚欠原告东莞市兴童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90000元;二、对于上述款项,三方一致同意,分别由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由被告张麒晖支付90000元以了结本案,原告东莞市兴童纺织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请,具体支付方式及期限为: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7月2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东莞市兴童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被告张麒晖同意分九期向原告东莞市兴童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90000元,第一期于2019年7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第二期于2019年8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第三期于2019年9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第四期于2019年10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第五期于2019年11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第六期于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第七期于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第八期于2020年2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第九期于2020年3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上述款项均支付至原告东莞市兴童纺织品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222082010002910531,开户名为蔡兴隆,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北栅支行);三、本案收取受理费23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7月25日前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的上述账户;四、如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狂想,则原告东莞市兴童纺织品有限公司有权分别就货款100000元及受理费2304元立即向法院申请对被告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就货款90000元立即向法院申请对被告张麒晖进行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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