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05****55X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2民初15785号、(2019)粤19民终2141号 |
案号 | (2019)粤1972执72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19-10-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审:综上所述,上诉人运通公司、滕昭良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57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57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滕昭良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2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20元、护理费10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9568元,合计101678元。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57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滕昭良一次性支付十年伤残津贴310080元。 四、驳回东莞市运通中港速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运通公司负担(已预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元,由运通公司负担10元(已预交), 由滕昭良负担10元(已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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