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规自然罚决二字【2019】第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违法建设部分:(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二)责令当事人于60日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补办锅炉房扩建部分和泵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当事人建设的锅炉房扩建部分和泵房,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金额:即3770182元×10%=377018元(人民币叁拾柒万柒仟零壹拾捌元整),工程造价以建设单位提供的《十里堡锅炉房供热项目违建工程评估报告》确定。(四)责令当事人30日内拆除超出建筑控制线部分南侧门卫和北侧的验斤室、车库。(五)责令当事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二、违法用地部分:(一)责令当事人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204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二道区人民政府。(二)责令当事人于60日内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三)对当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42043㎡,处以每3元/㎡的罚款,违法用地面积×3=罚款金额:即:42043㎡×3元=126129.00元(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壹佰贰拾玖元整)。合计罚款金额为:377018元+126129元=503147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09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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