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2018〕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南湖新村东街锅炉房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并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万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29 |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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