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2018〕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远达锅炉房煤炭、煤渣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检查,你单位锅炉房存放的煤堆、煤渣未采取防扬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12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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