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远达锅炉房煤炭、煤渣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行政处罚内容 经检查,你单位锅炉房存放的煤堆、煤渣未采取防扬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2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