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省平遥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小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72874****846W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5民初5540号
    案号 (2018)晋0105执3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6
    发布日期 2018-10-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小强、郑媚、山西省平遥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马晋鹏偿还借款本金48.82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66.82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的逾期利息及以借款本金48.82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上述逾期利息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马晋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8元,财产保全费4654元,合计167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晋鹏负担1004元,被告薛小强、郑媚、山西省平遥县鑫达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718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