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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神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230MA****JCX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51民初3033号
    案号 (2021)沪0151执1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神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红借款900,000元;   二、被告上海神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红借款期间利息120,000元;   三、被告上海神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红借款本金900,000元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9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020年5月25日之前双方约定标准日利率0.018957%计算);   四、被告阮希玮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判决中上海神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阮希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上海神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80元,由被告上海神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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