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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润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单志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6489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商初字第0546号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10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15
    发布日期 2015-07-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单志才、程爱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121259.12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4年2月28日为56902.9元),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29875%计算利息,息随本清。 二、单志才、程爱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33000元。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有权以单志才、程爱娟抵押的无锡市颐和湾公寓33-402室的房产,在130万元范围内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的支付优先受偿。 四、无锡市润汇贸易有限公司对单志才、程爱娟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受理费15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00元(已由工行开发区支行预交),由单志才、程爱娟、润汇公司共同负担(工行开发区支行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单志才、程爱娟、润汇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单志才、程爱娟、润汇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工行开发区支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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