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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成高市场质监警诫字〔2019〕01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23
    决定机关 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晏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