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成高市场质监警诫字〔2019〕01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23 |
决定机关 | 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晏飞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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