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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包市监工罚字[2015]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3)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8-14
    决定机关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亓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