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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市鑫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2379****870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323民初1980号
    案号 (2018)皖0323执9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8-08-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鑫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郭斌共同支付原告程胜平3148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如被告蚌埠市鑫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郭斌不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原告程胜平可以对被告蚌埠市鑫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财产:坐落于固镇县杨庙乡安杨路东侧的固杨庙乡字第09026号和固杨私字第08001号两处房地产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95元,由被告蚌埠市鑫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郭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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