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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鑫顺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11MA****EJ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102民初3316号
    案号 (2020)鲁1102执33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海利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孟奇、左安全、孟凡顺赔偿款586 711元; 二、被告青岛海利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孟奇、左安全、孟凡顺违约金(违约金以586 71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青岛海利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孟奇、左安全、孟凡顺律师费30 000元、保全担保费696元; 四、被告董桂法、被告青岛鑫顺宏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海利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974元,减半收取4 987元,保全费3 42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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