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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1〕0827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3日9时10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5沈海高速平阳收费站对浙CD8382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龙港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12月9日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12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梁传仔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线路牌复印件、营运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原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浙CD8382班车路线信息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龙港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9
    决定机关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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