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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运政罚〔2021〕01245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8日,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发现2021年7月7日13点43分,浙CD6073客车在丽水市富岭高速收费站外广场区域因停靠上客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于是通知该公司到本机关接受询问调查。7月19日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7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林增省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龙港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2
    决定机关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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